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成华执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逢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逢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成华执字第24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逢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黎。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清。申请执行人四川逢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