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泽富、许江涛、王伯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61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伯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吉林省松原市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服刑于长春市北郊监狱。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许江涛,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吉林省扶余市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服刑于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泽富,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吉林省德惠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临时寄押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同年12月8日被解回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明,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诈骗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3日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于中秀担任记录。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及吴泽富的辩护人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许江涛、王伯成、吴泽富经预谋,在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趁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号厢式货车压线行驶之机,由许江涛驾驶×××号黑色本田轿车拉载被告人王伯成、吴泽富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共同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事故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2、2015年10月14日11时20分,被告人许江涛与吴泽富经预谋,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洲广场,趁被害人许某驾驶的×××号厢式货车压线之机,由吴泽富驾驶×××号本田轿车拉载许江涛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共同从被害人许某处骗取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3、2015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许江涛、王伯成与吴泽富经预谋,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处,趁被害人赵某驾驶的×××号厢式货车压线行驶之机,由吴泽富驾驶×××号本田轿车拉载许江涛、王伯成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共同从被害人赵某处骗取事故赔偿款人民币5437.42元。4、2015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许江涛、王伯成与吴泽富经预谋,在辽宁省沈阳市北二环白山立交桥下桥匝道处,趁被害人孔某驾驶的×××号厢式货车压线之机,由吴泽富驾驶×××号本田轿车拉载许江涛、王伯成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共同从被害人孔某处骗取事故赔偿款人民币4975元。综上,被告人吴泽富诈骗4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9412.42元;被告人王伯成未被处理诈骗1次,诈骗数额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许江涛未被处理诈骗1次,诈骗数额人民币6000元。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供述;被害人张某、许某、赵某、孔某陈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吴泽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四起犯罪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辩解其不知情。被告人吴泽富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吴泽富第一、二起犯罪证据不足;吴泽富系初犯,未分得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在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由许江涛驾驶×××号本田轿车拉载王伯成、吴泽富,趁被害人张某的×××号厢式货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由吴泽富顶替司机,骗取了张某事故赔偿款6000元。2、2015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许江涛、吴泽富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洲广场,由许江涛驾驶×××号本田轿车拉载吴泽富,趁被害人许某的×××号厢式货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由吴泽富顶替司机,骗取了许某事故赔偿款3000元。3、2015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由许江涛驾驶×××号本田轿车拉载王伯成、吴泽富,趁被害人赵某的×××号厢式货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由吴泽富顶替司机,骗取了赵某事故赔偿款5437.42元。4、2015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在沈阳市北二环白山立交桥的下桥匝道处,由许江涛驾驶×××号本田轿车拉载王伯成、吴泽富,趁被害人孔某的×××号厢式货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由吴泽富顶替司机,骗取了孔某事故赔偿款4975元。上述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伯成参与实施但未经判处的为一起,骗取财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许江涛参与实施但未经判处的为一起,骗取财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吴泽富参与实施诈骗作案四起,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9412.42元。上述涉案赃款均被许江涛获取,王伯成、吴泽富未直接分得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解回证明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对实施犯罪的地点进行指认的经过。3、保险理赔手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伯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许江涛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的自然情况及吴泽富无前科劣迹。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1日,我驾驶×××号解放厢货去送家具,路过绿园区景阳广场转盘时与一辆本田雅阁汽车(×××)相撞,我赔偿对方6000元现金。2、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4日,我驾车在汽开区大洲广场右转弯进入西湖大路,要驶出大洲广场时我车震了一下。我下车后看见我车右后轮胎上有新刮痕,一辆吉J牌照本田轿车在我车后面停着,左侧车轮掉了,左侧叶子板刮了。车上副驾驶男子说“我是外地的,这不耽误事吗”。警察判我全责,当场出了事故认定书。副驾驶那个人说要3000元,我答应了。我当场将3000元交给另外一个男的,他给我写了收条。一个叫吴泽富的人出示的驾驶证,收款人叫许江涛。3、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驾驶×××解放牌厢式货车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正常行驶,在我要驶入宽平大路时,我在后视镜中看见一辆车过来,我向左打了一下方向盘给那辆车让了一下,但还是听见车后面响了一下。我车后面停着一辆黑色轿车,保险杠被刮下来了。对方当时车里下来三个人,我就报警了。交通队判我全责,保险公司赔偿5437.42元,对方和我商量想当时要钱,我就把钱给对方了。4、被害人孔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6日中午,我驾车在沈阳北二环路上的白山立交桥上下来,后面突然过来一台本田车撞在我的车右后侧,我下车看到本田车左侧被刮伤了。交通队判我全责,赔偿了对方4975元。对方车里一共三人,我感觉他们是有意撞我的车。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伯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许江涛给我打电话出去碰瓷。他开×××号本田车拉吴泽富来接我。我们在景阳广场转盘碰到一辆白色厢货车违章,许江涛就开车撞了上去。我开车去的交警队,吴泽富顶的司机处理事故,对方赔偿了6000元钱,许江涛请我们吃的饭。几天后,在南湖广场转盘,也是用许江涛的×××号本田车碰瓷,吴泽富顶名司机,撞完后我们也是吃的饭。在沈阳,许江涛和吴泽富开×××号本田车在一个立交桥下故意撞了一台违章的车辆,我和他们一起处理的事故,也是吴泽富顶的司机。2、被告人许江涛供述证实:我开×××本田雅阁碰瓷。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在汽车区大洲广场,我开车拉着吴泽富,王伯成去否不记得了,我撞了一辆小型货车,交警队走的手续,签字是吴泽富签的,赔偿了2000多元。2015年10月一天上午,我驾驶×××本田车拉着吴泽富、王伯成出去碰瓷,在景阳广场故意碰了一辆违章的厢货车,对方好像赔了我4000多元钱。2015年10月中旬左右,我找吴泽富、王伯成出来,我开车拉着他俩在南湖广场故意撞了一辆车,吴泽富知道怎么撞得,他直接冒充司机处理事故,对方赔了我5000多元。2015年10月,我联系王伯成知道他在沈阳碰瓷,我就联系了吴泽富,在沈阳的北二环立交桥下,我开车故意撞了一台车,吴泽富冒充的司机,对方赔偿了我5000多元钱。3、被告人吴泽富供述证实:碰瓷是许江涛主动找的我,每次都是许江涛开车拉着我,一共四次。2015年10月11日,许江涛驾驶×××号本田轿车拉着我和王伯成在景阳广场转盘故意撞击×××号厢式货车,许江涛让我顶替驾驶员,得多少钱不清楚。2015年10月14日,许江涛驾驶×××号本田轿车拉着我在汽开区大洲广场故意撞击×××号白色厢货,也是由我用驾驶证顶替驾驶员。2015年10月15日,许江涛驾驶×××号本田轿车拉着我和王伯成在南湖广场故意撞击×××厢货,由我用自己的驾驶证顶替驾驶员。2015年10月26日,许江涛驾驶×××号本田轿车拉着我在沈阳市北二环白山立交桥匝道故意撞击×××号白色厢货。许江涛就给过我一条一百元左右的烟。四、辨认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证实:被害人对各被告人进行辨认和指认的情况。五、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审讯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吴泽富辩解其对第一、二起犯罪不知情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吴泽富的第一、二起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吴泽富在本案四起犯罪中均是在被告人许江涛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由其冒充司机并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根据吴泽富、王伯成、许江涛的庭前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他在案书证可以证明,吴泽富在其所参与的多起犯罪中故意帮助他人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对顺利骗取被害人财物亦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属诈骗共犯,理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吴泽富所作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不合,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泽富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伯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许江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吴泽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王伯成、许江涛、吴泽富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五千四百三十七元四角二分;退赔被害人孔某人民币四千九百七十五元。责令被告人许江涛、吴泽富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福生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