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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培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培,男,1969年1月20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初中文化,重庆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培在九龙坡区某厂区环道路口,由于其作业时违反《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在叉车前方堆放货物过高遮挡了视线,未看到前方路口的清洁人员程某,将程某挂倒后倾轧,造成程某当场死亡的事故。案发后,刘培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刘培及其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邓某、颜某、刁某、李某、廖某、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劳动合同、保洁服务合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谅解书、被告人刘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钟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