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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春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52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春香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女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小学肄业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婷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225号2014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春香无证驾驶无号牌洛嘉正三轮车,沿登封市大冶镇马鸣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大公路交叉口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侧翻,致张春香及乘车人赵某某、马某某受伤,乘车人景某某死亡。经鉴定,景某某系遭受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春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张春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春香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春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春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春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春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孙素平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田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