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系山西荣海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杏花岭区河北里2号5楼1单元3号家中,通过微信将个人信息、照片等资料交给制作假证的人员(未查获),并支付200元费用,后制作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供本人使用。2017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太原市政府门口路段时,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将被告人李某伪造的驾驶证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该驾驶证正证、副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记录;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查获的被告人李某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妨害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被告人李某居住地的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其具备监管、考验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拴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焦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