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裕本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新杰豹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裕本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新杰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财保55号申请人:武汉裕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王工业园龙王大道特2号。法定代表人:尹桂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雪峰、胡娜,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新杰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裕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新杰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中行武汉江夏支行55475724109)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保函并予以担保(PZDM201742010000000591)。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裕本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新杰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中行武汉江夏支行55475724109)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被申请人武汉新杰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