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姜六军、姜怀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姜六军,姜怀玉,刘东生,马学翠,靳相文,马学瑞,马桃芹,岳宪平,姜银林,翟江苏,刘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3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泰更,系该社职工。被告姜六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姜怀玉,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刘东生,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马学翠,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靳相文,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马学瑞,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马桃芹,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岳宪平,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姜银林,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翟江苏,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海波,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姜六军、姜怀玉、刘东生、马学翠、靳相文、马学瑞、马桃芹、岳宪平、姜银林、翟江苏、刘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姜六军、姜怀玉、刘东生、马学翠、靳相文、马学瑞、马桃芹、岳宪平、姜银林、翟江苏、刘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