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福祥与刘艳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祥,刘艳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祥。被执行人:刘艳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祥与被执行人刘艳凤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