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福祥与刘艳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祥,刘艳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祥。被执行人:刘艳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祥与被执行人刘艳凤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