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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启军、山东高唐热电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军,山东高唐热电厂,莱芜聚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28号申请执行人:刘启军,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山东高唐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505号。法定代表人:刘希彦,厂长。被执行人:莱芜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沈家岭。法定代表人:刘致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启军与山东高唐热电厂、莱芜聚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高唐热电厂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