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启军、山东高唐热电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军,山东高唐热电厂,莱芜聚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28号申请执行人:刘启军,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山东高唐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505号。法定代表人:刘希彦,厂长。被执行人:莱芜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沈家岭。法定代表人:刘致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启军与山东高唐热电厂、莱芜聚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高唐热电厂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