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俊与郇国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郇国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222号原告:李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郇国光,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郇国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俊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