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行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宁乡楚风农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楚风农庄有限公司,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259号原告宁乡楚风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双江口镇杨柳桥村孔塘组13号。法定代表人文亮,执行董事。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委托代理人XX,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05号。法定代表人张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勘,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局长。委托代理人XX,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乡楚风农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乡楚风农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乡楚风农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楚风农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楚风农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金梅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花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