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4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以与两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