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2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正凡、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姚正凡,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正凡,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姚德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正凡、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姚正凡、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