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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剑舞与于建虎、陈春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剑舞,于建虎,陈春花,成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3353号原告:顾剑舞,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松(特别授权),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虎,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陈春花,女,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成昭杰,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顾剑舞与被告于建虎、陈春花、成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剑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松,被告成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建虎、陈春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剑舞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建虎、陈春花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成昭杰对其中1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2日被告于建虎、陈春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盖房,并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一份。被告成昭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于建虎、陈春花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于建虎、陈春花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给原告顾剑舞的借条和收条一份,证明被告于建虎、陈春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被告成昭杰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被告于建虎、陈春花于2016年11月24日出具给原告顾剑舞的借条和收条一份,证明被告于建虎、陈春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3、被告于建虎、陈春花的婚姻登记材料,证明被告于建虎、陈春花系夫妻关系。被告于建虎、陈春花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成昭杰辩称,担保100000元是事实,由于现在无法找到于建虎、陈春花,我只能分批偿还担保的10000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被告成昭杰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于建虎、陈春花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2日,被告于建虎、陈春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顾剑舞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用于盖房。”被告成昭杰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同日,被告于建虎、陈春花在该借条下方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顾剑舞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于建虎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顾剑舞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同日,被告于建虎在该借条下方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顾剑舞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后被告于建虎偿还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律保护。被告于建虎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发生在被告于建虎、陈春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陈春花亦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成昭杰为其中1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虽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被告于建虎偿还的5000元,因借条中无利息约定,原告顾剑舞与被告顾昭杰均同意在60000元借款中扣减,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建虎、陈春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建虎、陈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剑舞借款人民币155000元,被告成昭杰对其中1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顾剑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于建虎、陈春花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建虎、陈春花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洁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