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彩福、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福,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杨彩福,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角路外贸冷冻厂院内。负责人童龙飞,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驻地。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福与被执行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市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已进入破产程序,我院也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向山东市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