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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建强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259号罪犯徐建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住浙江省淳安县,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杭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该犯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建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该犯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且其之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故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的减刑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强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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