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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秋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运输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秋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04号罪犯张秋霞,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秋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张秋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秋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该罪犯的原犯罪情节及生效裁判文书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秋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