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与被告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7民初376号原告: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一建机修厂内。经营者:龙某。被告: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某。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原告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与被告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变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的经营者龙某,被告湘变公司、王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门窗款10596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7月12日起每天按0.2%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湘变公司因需要向原告购买门窗,2015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将门窗安装完毕,被告湘变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35960元,被告王某对欠款及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安装完工后,按约定,被告湘变公司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款项,但被告湘变公司在支付30000元后再未付款。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还款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故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还有一笔2000元还款,尚欠门窗款103960元。被告湘变公司和王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违约金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三方签订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尚欠门窗款10396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按协议完成了门窗制作安装工程,被告湘变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湘变公司未按时按约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湘变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无法律依据,明显过高,协议中各方约定按工程款拖欠总额的0.2%每天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7月12日起),确实过高,本院予以核减,酌定从2015年7月12日起以尚欠工程款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被告已于2016年6月24日支付20000元,2016年8月30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月27日支付2000元,则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违约金为31021.22元(135960×24%÷365×347),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8月30日违约金为5108.59元(115960×24%÷365×67),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1月27日违约金为10450.85元(105960×24%÷365×150),上述合计46580.66元,并自2017年1月28日起以尚欠的10396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清偿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雁峰福晟门窗制作厂门窗制作工程款103960元,违约金46580.66元,并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清偿时止;二、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元,由被告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园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