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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2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郑金芝诉被告郑桂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芝,郑桂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23民初59号原告:郑金芝,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郑桂香,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郑金芝与被告郑桂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郑金芝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金芝负担。审判员  张敏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