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红垒、苏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垒,苏趁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文会,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万金镇卸载村4组162号。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红垒,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召陵区。被申请人:苏趁娥,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红垒妻子。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文会与被申请人赵红垒、苏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豫1104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红垒、苏趁娥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文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文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红垒、苏趁娥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常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