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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史庭伟与被告郴州市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庭伟,郴州市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63号原告史庭伟,男。被告郴州市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枝,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龙湘元,女。委托代理人李善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庭伟与被告郴州市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庭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庭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庭伟负担。审 判 长  周辉丽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邓智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