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府军与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府军,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597号原告:孙府军,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510房间。法定代表人:庞学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九银,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济民,男,1992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2********,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前阎村贺阎庄二队**号。原告孙府军与被告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马济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府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马济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府军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府军撤回对被告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马济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府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雅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