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3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祥明与罗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明,罗发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783号原告张祥明,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罗发江,男,1998年4月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明诉被告罗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张祥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祥明承担。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梦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