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851号-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家荣与蔡章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荣,蔡章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851号-2号原告:杨家荣,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章友,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配偶,住址。被告:蔡章明,男,1963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原告杨家荣诉被告蔡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举交了商城县公安局商公(金)行罚决字【2017】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蔡章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此案本院已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柳学生审 判 员 邹 昕人民陪审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