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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盛象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盛象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盛象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风情大街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41798751D。法定代表人:吴建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设集镇银河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553214Y。法定代表人:沈圣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杭州盛象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7)浙041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盛象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7)浙041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黄阁代理审判员刘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