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显柱与刘英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显柱,刘英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84号原告:梁显柱,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姜家崴子村义合屯*组。被告:刘英哲,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明珠小区。原告梁显柱与被告刘英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梁显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英哲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刘英哲于2016年9月12日向梁显柱100000.00元,约定一周内还款,并出具借据一枚。逾期后,刘英哲未偿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梁显柱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显柱不能提供刘英哲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刘英哲送达地址,刘英哲不明确,梁显柱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显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返还梁显柱,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梁显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邵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