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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宏,曾小玲,严朝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428号申请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明,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月秀,女,该行林下分理处职员。被申请人:郭志宏,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申请人:曾小玲(系郭志宏之妻),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严朝东,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志宏、曾小玲、严朝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志宏、曾小玲夫妻所有的址在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区君悦黄金海岸1幢607号房屋(价值相当于40万元的财产),并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为此,申请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愿以该行贷款责任金账户“908030200012640501005”中的银行资金4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志宏、曾小玲所有的址在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区君悦黄金海岸1幢607号房屋,并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