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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金晓伟、陶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伟,陶蕾,王浩,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金晓伟,男,1982年1月生,汉族。住明光市。申请执行人:陶蕾,女,1983年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浩,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勇,男,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金晓伟、陶蕾与王浩、王晓勇、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