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熊长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长贵,罗勇,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67号申请人:熊长贵,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申请人:罗勇,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维伟。申请人熊长贵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放在新会交警大队的粤A×××××厢式大货车一辆。申请人以其名下的粤J×××××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长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熊长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倩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