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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牛保魁、周德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保魁,周德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725号申请人:牛保魁,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周德为,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保魁与被执行人周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梁月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权益、无证券权益。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峰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