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黄忠志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黄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6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民。被执行人:黄忠志,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黄忠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94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黄忠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偿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11,651.18元,截止至全部透支本息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74.0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黄忠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工行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城支行开户、光大银行上海卢湾支行开户、工行福建省南平建阳水南开户的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款(冻结期限均为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如需续冻,请于届满前10日提出书面申请)。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忠志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通过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集中���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社保登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忠志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婵瑶书 记 员 沐艳颖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郭婵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