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6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超杰与李继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超杰,李继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6779号原告:田超杰,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李继林,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田超杰诉被告李继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田超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田超杰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田超杰负担。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