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与王梦茹、谢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王梦茹,谢涛涛,广西润宸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党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民初757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负责人:尹春庆。被告:王梦茹。被告:谢涛涛。被告:广西润宸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党恩。被告:谢党恩。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以下简易为柳州银行)与被告王梦茹、谢涛涛、广西润宸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润宸担保公司)、谢党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州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毅、吴昊东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州银行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王梦茹、谢涛涛偿还原告柳州银行的借款本金1067099.39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334102.05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润宸担保公司、谢党恩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被告王梦茹、谢涛涛、润宸担保公司、谢党恩承认原告柳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30日,被告王梦茹与原告柳州银行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柳行鹿个借字第032号),其主要内容是: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借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为年利率8.4%;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20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还本;借款人(被告王梦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按执行利率(年利率8.4%)上浮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等等。被告谢涛涛作为合伙人在该合同尾部的“共同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被告润宸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的范围为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日,原告柳州银行与被告谢党恩、谢涛涛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柳行最高保字032号),约定:被告谢党恩、谢涛涛担保的主合同系原告柳州银行与被告王梦茹于2014年6月30日签署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4年柳行鹿个借字第032号),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产生的债权(2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柳州银行于2014年6月30日将200万元借款付到被告王梦茹的个人账户。2014年11月21日,被告王梦茹归还本金932900.61元,尚欠本金1067099.39元至今未还,并从2014年10月份起开始拖欠利息,到2017年3月21日止,累计拖欠利息334102.05元(包括罚息、复利)。原告柳州银行在催款无果后起诉。本院认为,被告王梦茹、谢涛涛、润宸担保公司、谢党恩承认原告柳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梦茹、谢涛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借款本金1067099.39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334102.05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尚欠本金1067099.39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广西润宸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党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1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06元,由被告王梦茹、谢涛涛负担,被告广西润宸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党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茂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