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尤大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尤大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805号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20号。被告尤大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大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尤大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尤大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莊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