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学勤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学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242号罪犯赵学勤,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09)菏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学勤不服提出上诉。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赵学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赵学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赵学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学勤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学勤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但是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罪犯赵学勤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学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凡岭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俊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