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勇与武长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武长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武长剑,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武长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长剑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勇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22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武长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