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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余辉、苏显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辉,苏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34号申请人:余辉,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苏显峰,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申请人余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显峰开户行为建行石首笔架支行26×××77账户资金40000元。申请人余辉自愿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诉前保全担保(已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显峰开户行为建行石首笔架支行26×××77账户资金40000元。案件申请费420元,由余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