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督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汝东、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汝东,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113民督247号申请人:尹汝东,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097846233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凯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凯,董事长。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65517477U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凯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惠民,执行董事。申请人尹汝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差欠申请人借款6000元。为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差欠申请人借款6000元的确认表一份。针对上述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表一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尹汝东借款6000元。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永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