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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连合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连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王连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连合安监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连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标的19万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周)安监管罚[2013]YJ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被执行人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岐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