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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某林、湖南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礼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3执43号朱某林、湖南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礼本院执行的朱某林申请刘某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湖南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礼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220000.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