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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光丽与中国工商银行新郑双湖大道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光丽,中国工商银行新郑双湖大道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031号原告:龚光丽,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新郑双湖大道支行。原告龚光丽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新郑双湖大道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龚光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光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光丽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