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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良文与朱学灯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975号原告:吴良文,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朱学灯,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吴良文与被告朱学灯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良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文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良文负担。审判员  庞俊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建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