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良文与朱学灯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975号原告:吴良文,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朱学灯,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吴良文与被告朱学灯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良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文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良文负担。审判员 庞俊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建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