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南某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某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催7号申请人:河南某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法定代表人:佟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某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南某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900053/27843008,票面金额柒万贰仟捌佰圆整,出票人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收款人长沙某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某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河南某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湘菱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杨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