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517殷金龙与朱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金龙,朱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517号原告:殷金龙,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虹,女,199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兰,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金龙与被告朱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金龙撤回对被告朱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