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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517殷金龙与朱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金龙,朱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517号原告:殷金龙,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虹,女,199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兰,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金龙与被告朱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金龙撤回对被告朱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