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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柳某与李某、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李某,余某,荆州市捷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007号原告:柳某。被告:李某。被告:余某。被告:荆州市捷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柳某与被告李某、余某、荆州市捷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