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柳某与李某、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李某,余某,荆州市捷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007号原告:柳某。被告:李某。被告:余某。被告:荆州市捷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柳某与被告李某、余某、荆州市捷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