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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郎俊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郎俊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32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蔷,该公司职员。被告:郎俊芝,住珲春市。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郎俊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