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彦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557号原告:赵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文,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倪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49.5元,其余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种郁花审 判 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