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姬长福、杨其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姬长福,杨其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258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姬长福,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其换,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姬长福、杨其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绪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