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与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东森线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东森线缆有限公司,世赢机械有限公司,赵东川,王世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704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住所地邢台县中兴西大街和谐城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130516-3。负责人:王伟,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申林魁,男,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强,男,系该行职工。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住宁晋县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00636245K。法定代表人:赵力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森线缆有限公司,住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0849960432。法定代表人:赵东川,系董事长。被告世赢机械有限公司,住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77364201J。法定代表人:王世赢,系董事长。赵力娟,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民主村西关街*号,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65********。被告赵东川,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王世赢,男,1976年04月15日,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与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东森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东森电缆有限公司)、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赵力娟、赵东川、王世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被告东森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东森电缆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赵力娟、被告赵东川、被告王世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垸依法院令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7431.27元和罚息({2016年6月21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10.033333上浮50%合计月利率15.049,9995%。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令被告东森线缆亨限公司、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赵力娟、赵东川、王世赢对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月由六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31日技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邢台农村商业银行农信循借字(2015)第07132015519119号,合司约借款金额壹佰伍十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31日至2016年1月30日。同日被告东森线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邢台农村商业锒行农信高保字(2015)第07132015005721号,约定由其就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被告河北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邢台农村商业行农信高保字(2015)第07132015005721号,约定由其就被告河北汇成会有限公司的借孰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被告赵力娟、赵东川、王世就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的借款出具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书。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壹佰五十万元,月利未10.033333%,期限2015年1月31日至2016年1月31日。借或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偿还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河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本金977431.27元及2016年6月21日后罚息89644.12元,合计1067075.39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借据;2、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3、东森线缆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4、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5、汇成线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6、汇成线缆股东会议决议及意向书;7、东森线缆原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8、东森线缆股东会决议及意向书;9、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0、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意向书;11、赵力娟、赵东川、王世赢个人承诺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2、贷款明细。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所欠借款本金是事实,我公司自愿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但是原告所约定的罚息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法庭酌情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案件受理费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