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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井隆与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井隆,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陈井隆,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关上中路63号汇溪大厦A区*******室。法定代表人谢文彬。关于陈井隆与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仲裁争议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6)第3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陈井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9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南景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仲裁争议院官劳人仲字(2016)第3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晋昆林 更多数据: